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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汕尾市保险行业协会时间:2015-01-16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汕尾市保险行业协会。其英文全称为 Shanwei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Industry(简称SAII)。

第二条 本会为汕尾市的各保险机构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方针政策;作为政府与保险界、保险界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加强保险的行业协调和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汕尾市民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并接受汕尾市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汕尾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保险综合楼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保险监督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客观如实地反映其共同愿望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会员制订行业自律公约,竞争准则,发展公平有序  的保险市场;

(三)协调监督各会员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内控机制,提高会员的自我约束能力;

(四)协调各会员之间的矛盾、争议和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寻求妥善解决;

(五)按有关规定,组织会员之间、国内国际行业之间的相互交往、交流、搜集、整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提供保险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按有关规定和授权开展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培训、资格考试、发证、管理等工作,共同促进保险事业繁荣兴旺;

(七)承担委托、接受保户、保险中介、保险企业的投诉和咨询,沟通保险主体、客体和中介三者的关系;

(八)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团体的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设单位会员、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保险公估和保险经纪人,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      提供会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批评与自我批评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准时向本会报送准确的月业务统计报表(注:本月业务报务表于次月8日前报送);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

(七)积极开展以团结为出发点的方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及办法

(一)      各会员公司每年缴纳会费按下列方式计缴: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5万元。

3、理事会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

4、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二)征缴时间:

1、一年一次交清的,以每年310日前计缴;

2、一年分二次交清的,以当年310日及710计缴;

3、按季度计缴的,以每季首月10前计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指选任制的)、理事、监事;(选举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二年至少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有全体会员的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报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人数为地市级的各会员公司。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定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一)      决定会员具体的工作业务;

(二) 制定行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三)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四)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      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式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或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人12名,由会员大会在地市级会员公司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4年。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须有五年以上的保险工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同在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如是聘任制产生的,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如是选任制的,则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一人,副会长1-2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可连聘。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代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聘任;

(五)主持制定协会的行业自律公约、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定,并报理事会核准。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发生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兼任协会职务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事应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应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 、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查询时、协会应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