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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办法

时间:2014-08-25

为加强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促进广东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保险公司招收保险营销员行为(以下简称“增员”),保障保险营销员有序地流动,防止恶性挖角,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特制订本《广东省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作为同业间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寿险会员公司开展增员活动具有约束力。所有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境内合法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会员公司及其所属机构,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今后经保监局批准进入广东保险市场的寿险公司,在申请加入保险行业协会时,必须同时承诺遵守本《管理办法》,严格履行义务。

 第二条  严格实施《广东省保险中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各公司必须遵照该《信息平台》的要求,对全省保险营销员的从业流动状况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保险公司在进行增员时,应立足于面向社会招募新人,培养具有自己企业文化素质的营销员,使行业内的保险营销员队伍不断增多、不断壮大。杜绝在行业内部互相挖角、伤害同行的增员行为。

第四条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各公司在增员时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的营销员。

第二章  流动管理

第五条  保险营销员提出解除委托协议,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1、要求转换公司的营销员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向原所属公司提出解约申请,并同时上交《展业证》、欠款、保险专用临时收款凭证等相关展业资料,并不得在申请解约的同时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2、原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其提出解约申请7天内受理离司事宜,不同意接受解约申请的则要向营销员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应该在营销员提出解约申请并归还公司要求资料的30天内办理好离职手续。离司手续的完成以营销员取得原公司开具的解约证明为准。

    3、要求转换公司的营销员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办好各项移交手续。

    4、在营销员各项移交工作中,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必须指定接交人员予以配合;各项移交工作应按照公司相关流程予以办理。

第六条  流动接收

    1、办理好解约手续后,原所属保险公司应向提出转司的营销员发出办清解约的相关证明。转换公司的营销员应向新接收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原公司办清解约的相关证明材料。

    2、转入公司在收到营销员持有的与原公司解约的相关材料后,或者在确认营销员可以在行业协会《信息平台》系统当中注册后,可以为其办理入司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与原保险公司解约后,原保险公司发现其在从业期间有严重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且仍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营销员,新录用公司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协助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自律规范

    第八条  保险公司要尊重保险营销员的转司权。对符合流动条件的营销员,保险公司不得无故设置流动障碍,不得随意拒绝其递交的解约申请,不得随意延缓办理解约手续的时间。若保险公司无故不及时受理营销员解约申请的,营销员可以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诉。解约手续办妥后,保险公司应在7天内在《信息平台》作“合同终止”程序。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立足于自我培养和发展营销员队伍,在增员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

    1、用手机短信息以集群用户传播方式,向同业其他公司中的主管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或者向同业其他公司中的登记在册代理人员发布招募信息。 

    2、在资格证考试的考场周围或其他场所,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游说、宣传等活动的行为。

    3、允许未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其他公司营销员在本公司代理业务、获取佣金。

    4、许诺给予加薪、升职等优厚待遇和条件的方式招募其他公司营销员。

    5、在增员活动中,诋毁、贬低、攻击同业其他公司的行为。

    第十条  在招募过程中,接受同业其他各保险公司转入保险营销员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当月签约营销员总人数25%(不含)以上,或者接受某一同业保险公司转入的保险营销员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当月签约营销员总人数10%(不含)以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与原签约于某保险公司并为某一营销服务部(基层网点)的1名业务经理(指营销员的上一职称且管辖2名营销员以上职级,下同)签约后,在6个月内,不得再从同一保险公司招募2名(含)以上的业务经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与原受聘于某保险公司的1名营销员签约后,若该营销员又将其原公司的营销员招募过来,新签约公司不得将从原公司招募过来的人作为该营销员的增员。

    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中:

    1、“保险公司”、“本公司”、“营销服务部”是指县级行政区(东莞、中山两市则以乡、镇级为准)的保险公司或地市级(应无下属保险机构)公司;

    2、营销员转出(入)的规定中有两种情况不属此限:一是经保险公司相互之间协商同意的转出(入)人员;二是被招聘的人员已于原保险公司解约(辞职)6个月以上的营销员。     

    第十三条 各公司应将本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纳入本公司的有关营销员管理制度中并作为营销员培训内容,以确保本公司每一位营销员都清楚了解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营销员转司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在未与原所属公司办妥转司手续前,挂靠或参与转入公司的业务活动。

    2、已转司的营销员,应向新、老客户告知自己的新身份,不得用原身份招揽新契约,不得向客户隐瞒个人重要情况和提供虚假资料。

    3、转司的营销员不得泄露转出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得泄露原从业公司的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

    4、转司的营销员不得将转出公司销售的已生效的保单替换为新公司的保单。

    注一:保单替换是指同一投保人在原营销员新加入的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合同,在此之前及以后六个月内有保险合同在该营销员的原公司退保、失效、中止、减额付清或自动垫缴等,原保险合同由于保额减少或附约减少而导致保费减少超过50%,均视为保单替换之范围。

    注二:对保单替换的有关规定不适用营销员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保单替换。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保险营销员,行业协会应视其情节或后果轻重,要求接收公司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由所在公司提出警告、责令其书面检查,并且即停止不正当增员行为。

    2、由所在公司停止其3个月内招募营销员资格。

    3、由所在公司停止晋级或降级,取消其行业评优资格。

    4、由所在公司解除其代理合同、收缴其展业证书。

    5、进入省协会“保险个人代理人严重违法、违规不准(限制)录用名单”。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营销服务部(基层网点)及其负责人,由所在公司视情节或后果轻重作经济或行政处理并报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约定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签约公司,在行业协会调查取证后报广东保监局处理。

    1、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增员行为并引以为戒,同时要求违规公司对不正当增员作出处理。

    2、责成违规公司在行业内检讨。

    3、行业协会给予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要互相支持配合,必要时提供本公司的执业信用信息和相关情况,并协助作为对违规营销员的处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原省协会制定的《广东省保险业个人代理人流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