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发〔2014〕71号
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由省级分公司向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保监局
2014年6月6日
附件
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非现场监管力度,改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况,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市场实际,合理制定经营政策,保持良好经营状况,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开展保险经营活动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二章 经营分析
第四条 广东保监局建立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测制度,作为分析评价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况的主要指标。
第五条 广东保监局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满2年,且上年度车险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财产保险省级公司,核定本年度累计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综合赔付率、季度累计车险销售费用率,每季度通报1次,计算公式为:
(一)车险变动费用率
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变动费用÷(车险账面保费收入-车险电销业务保费收入)×100%;
车险变动费用=车险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车险业务及管理费的变动部分+车险理赔费用(含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车险电销业务费用;
业务及管理费变动部分,指业务及管理费中减去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租赁费外的其他费用;
车险电销费用由各开办车险电销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对于报送的电销费用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公司,采用全省平均值进行计算。
(二)车险综合赔付率
车险综合赔付率=(车险赔付支出-车险摊回赔付支出+车险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车险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车险已赚保费×100%;
车险已赚保费=车险原保费收入+车险分保费收入-车险分出保费-车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车险销售费用率
跟单销售费用=跟单手续费及佣金+跟单业务费;
车险销售费用率=车险跟单销售费用÷(车险业务保费收入-车险电销业务保费收入)。
第六条 以省级公司年度车险保费收入为标准,财产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第一类公司:保费收入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
第二类公司:保费收入10-30亿元(含10亿元);
第三类公司:保费收入3-10亿元(含3亿元);
第四类公司:保费收入3亿元以下。
年度车险保费收入以公司累计保费收入按时间进度折算。
第七条 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综合赔付率、车险销售费用率三个指标中,任一指标呈现以下一种情况的,视为成本指标异常:
(一)第一类公司,超出所在组别标准1个百分点。
(二)第二类公司,超出所在组别标准1.5个百分点。
(三)第三类公司,超出所在组别标准2个百分点。
(四)第四类公司,超出所在组别标准3个百分点。
第八条 对于成本指标异常的机构,综合衡量其保费增速指标,保费增速超出所在组别标准的,评价为经营状况异常。
第九条 各项指标评价标准为:
(一)保费增速:第一类公司为全省(市)平均水平;第二类公司为全省(市)平均水平加上2个百分点;第三类公司为全省(市)平均水平加4个百分点;第四类公司为全省(市)平均水平加6百分点。
(二)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综合赔付率、车险销售费用率:
第一类公司各项指标的评价标准为所在组别的平均值,或全省(市)平均水平减去1个百分点两者孰低确定。
第二类公司各项指标的评价标准为所在组别的平均值,或第一组评价标准加上1个百分点两者孰高确定。该组别公司少于3家(含3家)的,则该组别标准以第一组别标准加1个百分点为准。
第三类公司各项指标的评价标准为所在组别的平均值,或第二组评价标准加2个百分点两者孰高确定。该组别公司少于3家(含3家)的,则该组别标准以第二组别标准加2个百分点为准。
第四类公司各项指标的评价标准为所在组别的平均值,或第三组评价标准加2个百分点两者孰高确定。该组别公司少于3家(含3家)的,则该组别标准以第三组别标准加2个百分点为准。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第一组车险变动费用率标准为30%,第二组公司数量小于等于3家,则第二组车险变动费用率标准以上一组别标准加1个百分点为准(30%+1%=31%);假设第三组公司数量大于3家,但该组车险变动费用率平均值为32%,小于第二组变动费用率标准加2个百分点(31%+2%=33%),则第三组变动费用率标准以第二组别标准加2个百分点为准(33%)。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出现经营状况异常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广东保监局将下发监管函,并抄送所属总公司。同时,广东保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将上述情况作为判断公司内部管理状况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出现经营状况异常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广东保监局将下发监管函,并抄送所属总公司。同时,广东保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将上述情况作为判断个人经营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成本指标异常,但未被确认为经营状况异常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地市级分支机构,广东保监局将结合公司业务规模及市场评价等,确定部分公司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提出改善经营状况的监管建议。
第十三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财产保险公司,广东保监局将选择该公司指标异常的部分分支机构,适时启动现场检查:
(一)半年内累计2次出现经营状况异常;
(二)提供虚假经营数据,导致各项业务监测指标不实;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
检查发现问题的,从严处理,并依法追究被检查机构及其上级机构主要负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可依据本费用监测指标体系,对当地财产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测制度(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保监发〔2013〕3号)同时废止。 |